处理当事世间的合同争议,有四种能够抉择的路子,即息争、调停、仲裁和诉讼。息争是指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因合同发作的争议。调停是指在第三人的掌管下调和单方当事人的利益,使单方当事人在被迫的根底上处理争议的形式。用息争或调停的形式可以便捷地处理争议,省时、省力,又不伤单方当事人的和气,因而倡导处理合同争议起首运用息争或调停的形式。息争或调停是在当事人被迫的准则下入行的,一方当事人不克不及强制对方当事人承受本人的意志,第三人也不克不及强制调停。当事人不肯息争、调停或许息争、调停不可功的,能够依据告竣的仲裁协定向仲裁机构请求仲裁。涉外合同确当事人不只能够商定向中国的仲裁机构请求仲裁,也能够商定向外洋的仲裁机构请求仲裁。仲裁具备当事人被迫、顺序简便、专家断案、氛围温和、窃密性强、判决具备结局效能等特点,是处理合同争议的首要路子。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定或许仲裁协定有效的,能够向人平易近法院告状,经过诉讼处理合同争议。
当事人对发作法令效能的人平易近法院的裁决、调停书和仲裁机构的判决、调停书该当盲目实行;拒不实行的,对方当事人能够请求人平易近法院强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