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无法认定责任的确情况是否工伤

时间:2014-04-27 19:31:49    文章分类:劳动工伤

2013年5月12日早晨,姚某骑电动车前往公司上班途中与小轿车相碰,发生交通事故。事发后,轿车司机逃离现场,姚某因此受伤,经医院抢救诊断为脑挫伤、颅骨骨折。当地交警部门作出结论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2013年7月,姚某所在的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姚某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责任无法认定,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工伤。姚某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并责令该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解析】本案是关于员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但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能否被认定为工伤的问题。首先,从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条文从责任划分的角度排除了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受害人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但并未排除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情形下受害人可以主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其次,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责来看。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无法认定责任事故的情况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事故责任进行判断,对是否应认定为工伤在法律范围内进行自由裁量,不能机械地适用法律规定。本案由于肇事司机至今未被查获,受害人试图通过民事诉讼确定事故责任承担方式已暂不可能,如果在此情形下劳动者所受伤害一律不认定为工伤,就等同于让弱者承担了全部事故结果,这与劳动法保护弱者的立法目的相违背。因此,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角度出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作出更有利于劳动者的认定。最后,要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来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该法的立法精神。《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因此,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时,应当适当向劳动者倾斜,以体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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