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违约金和赔偿金辩析

时间:2014-04-27 19:34:03    文章分类:劳动工伤

1.经济补偿金、违约金和赔偿金概念

   1.1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指在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一次性给予劳动者以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对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 1995年 1月 1日施行的《劳动法》第 28条规定,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 24条、第 26条、第 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其中 “有关规定 ”是指劳动部于同日执行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以下简称《补偿办法》 )。

   1.2违约金

  违约金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协议等约定,在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另一方承担一定金钱给付的违约责任。《劳动合同法》第 25条规定: “除本法第 22条和第 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即在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下可以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但对于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违约金,《劳动合同法》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

   1.3赔偿金

  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 48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 86条规定: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 26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

   2.经济补偿金、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区别

   2.1给付标准不同

  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前后,法律对违约金、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确定的给付标准有较大的区别。

  《劳动合同法》第 22条规定,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23条规定,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争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补偿办法》第 5条规定: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 10条规定: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 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

  《劳动合同法》第 47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 87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放入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25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 87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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