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未婚先孕单位开除决定违法

时间:2014-04-27 19:42:34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案例】2007年11月,19岁的黄小姐进入某商务公司从事仓管工作,双方签订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10月20日,黄小姐经医院诊断为“早孕、妊娠反应”,并由医生开具休息两周的诊病证明,黄小姐据实向单位请了假。同年11月5日,商务公司向黄小姐发出一份“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以黄小姐未婚先孕、违反相关规定为由,与黄小姐解除劳动关系。黄小姐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撤销公司作出的与黄小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支付黄小姐相关工资款6490.34元。商务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说法】法院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中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该规定并未将未婚女职工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公司作出的与黄小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支付黄小姐相关工资款6490.34元。

执业机构: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江苏 苏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孙心远律师 > 孙心远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