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4-27 19:43:18 文章分类:劳动工伤
新闻回放
中国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19日公布了新一批国家承认的国外高校学历名单,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研究经历证明等7种情况不在学历认证受理之列。
同日,该网公布了经合法批准的400多家本科中外合作办学名单。这是2004年国务院《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以来,教育部首次全面地公布中外合作办学信息。
此外还公布了国外33个国家1万多所正规学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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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开正规学校名单后,对于那些以“野鸡大学”文凭应聘到单位的员工,单位能否以此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若有员工以虚构工作经历获得聘用,单位知道后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案例
拉拉辞掉能干手下 皆因对方虚构经历
在《杜拉拉升职记》一书中,杜拉拉升任行政经理后,招聘来一个很能干的女孩,叫帕米拉。拉拉对她的人品很警惕,但很满意帕米拉干出来的活儿。
一次偶然的机会,拉拉发现帕米拉在幕后故意挑起事端,并且越过她直接找上司谈话,心里很生气,又怕这个能干的女孩日后超过她,便决定炒人。
拉拉找人在背后调查帕米拉,发现她在工作经历上说谎,自称在以前的单位是主管,但其实只不过是普通员工。
不久,帕米拉进入第三个月的试用期,于是人力资源主管找到她谈话,称“我们得知你在加入DB前的最后职位不是主管,这与你在职位申请表中填写的信息不符,公司决定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
就这样,帕米拉被炒掉。
律师解读
文凭出自“野鸡大学” 不是解约理由
律师认为,按照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职工有欺诈行为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员工以“野鸡大学”的文凭应聘到单位工作,事后被发现,单位不能就此认为职工欺诈。
因为文凭只是考察员工入职的条件之一,单位对此亦有审查义务,既然已经聘用员工并且其符合工作岗位要求,事后就不能以此为由认定员工欺诈。
劳动合同法里所指的欺诈通常是指员工在工作中发生的欺诈行为,并且给单位造成损失。
违反单位忠诚原则 才能公开炒人
律师认为,使用“野鸡大学”的文凭应聘,虽然不构成欺诈,但有可能违反了企业“要求员工诚信”的规章制度,若单位有这样的制度,则员工由于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是在所难免的,虚构工作经历也一样。
很多外企都有“员工必须忠诚”等这样的守则或者规章制度,而且经过了明示,要求员工必须如实陈述自己的教育背景和工作经历,否则视为违纪。
因此,企业若想开除有不诚信行为的员工,依据的不是劳动合同法里的欺诈条款,而是单位的制度。
规章制度是企业劳动管理的依据,也是将来仲裁和法院审案的依据,是合法有效的。
未经认证文凭 并不等于造假
律师认为,所谓“野鸡大学”“文凭工厂”是指那些未经官方认可的非正规大学,是交钱就能发证的教育机构,但这些机构并不是非法组织。这些机构发的证书和完全造假的证书还不太一样。
被揭出拥有“野鸡大学”的文凭顶多是名誉扫地,但没有什么法律后果,而法律意义上所指的假文凭通常是造假证的行为。
由于违纪被解约 单位不付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种解约是由于劳动者的过错引起,所以单位可以不支付任何的补偿金。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规章制度一定是经过员工集体讨论通过并公示的,这点非常重要。
律师提醒
可能导致被炒的不诚信行为
(1)提供虚假学历
(2)伪造虚假的工作经历
(3)提供假病假条
(4)提供虚假婚姻状况或者怀孕信息
法条链接
关于合同无效的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26条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