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庭上滥用侮辱性字眼员工再告老东家索70万

时间:2014-06-22 13:57:04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在龙岗一家具公司打工的张先生被公司辞退后,因追索报酬提起劳动仲裁,不想在仲裁过程中,“老东家”在答辩状中多处使用侮辱性字眼,诋毁其人格。张先生一怒之下,将“老东家”再次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及身体伤害损失,总计49.5万元。

  龙岗法院一审认定“老东家”言辞不当,确属侵权,赔偿张先生精神损失2000元。张先生不服上诉,并称对方在一审时再次侮辱自己,将赔偿标准提高20万,总计索赔69.5万元。市中级法院日前对此案进行二审。

  张先生:“他们说我是败类”

  张先生现年44岁,于2007年3月入职深圳市宜安经典家具有限公司。他起诉称,因公司将食堂外包后伙食变差,他在2008年3月2日召开的职工大会上提出批评,结果事后被公司刁难,并于2008年4月被公司解聘。为追索劳动报酬,他于2009年3月提起劳动仲裁,被告在提交的答辩状中,大肆进行人身攻击,败坏自己名誉,宣扬自己不愿为人知的隐私,给他造成了沉重的心理压力,并导致他在另一企业打工时发生事故受伤。

  2009年5月13日仲裁开庭时,张先生要求“老东家”赔礼道歉。对方不但不道歉,反而以张先生曾有坐牢经历为由,指责张先生“在工作期间一直没有好好改造”。2009年6月,公司因不服劳动仲裁,向龙岗法院起诉,在起诉状中,公司再次攻击张先生,称其“道德败坏,是社会的败类”,并污蔑其“偷走工友的箱子”、“用拳头威胁人事经理离职”等等。张先生称,在整个仲裁和诉讼过程中,自己时刻承受着对方故意侵犯人格、名誉和隐私造成的精神打击和身体伤害。

  老东家:“我们没有虚构捏造事实”

  公司方面一审答辩称,张先生确实存在偷窃、喝酒斗殴等劣迹,他自己与公司同事闲聊时也提及坐牢的情况,公司并没有虚构、捏造事实,没有侵犯其名誉权。同时,公司在答辩状和起诉状中提到原告道德败坏等事实,是在法庭这个很小的特定场合上的陈述,并没有对外宣扬,其范围很小,不可能给原告造成实质性影响,更不可能给原告造成多大的精神伤害,请求法院驳回张先生的诉求。

  一审:侵权成立赔偿2000元

  龙岗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多次在仲裁及诉讼过程中使用注入“社会败类”、“道德败坏”、“社会人渣”等明显带有主观色彩的较为偏激的侮辱性字眼,已经超出了客观陈述案件事实的范畴,可以认定为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而被告提及原告曾经坐牢,属于为诉讼及仲裁需要陈述相关事实,并非对原告诽谤和侮辱,不应认定为侵害原告隐私权。同时,原告所称的人格权已经具体包含在名誉权和隐私权范畴内,不再并列适用。据此,法院认定被告侵犯原告名誉权成立,但原告要求的20万元标准过高,酌情定为2000元,原告所称身体受伤系因精神损害所致,但缺乏证据证明其相关联系,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双方均提起上诉

  对于一审判决,原被告双方均表示难以接受,双双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日前对案件进行了二审。

  张先生在上诉状中认为对方在一审时再次侮辱自己,于是增加了20万元赔偿要求,总额为69.5万元。他表示,他最初和公司打官司,只是为了讨回自己应得的劳动报酬,没想到却遭到公司的百般污蔑,对此,一开始他只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象征性赔偿1元钱,没想到对方却变本加厉攻击、侮辱自己,他这才提出了高额的索赔要求。

  公司仍坚持一审时的观点,认为没有侵犯张先生的名誉权。法官当庭主持双方调解,但由于分歧太大没有达成。

  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执业机构: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江苏 苏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孙心远律师 > 孙心远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