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6-22 13:59:32 文章分类:劳动工伤
案情简介:
2011年1月,奇某被上海一家企业招聘,但一直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也没有参加任何保险。2011年8月,奇某在为该企业工作时不慎受伤。之后,该单位承担了奇某全部的医疗费用。出院后,奇某仍需卧床休息,还需要配合进行二次手术,该单位为奇某租了一间房屋,并支付了一个月房租后,不在配合支付其他费用。
2012年6月,奇某把该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认为,该单位负责人与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不符,以诉讼主体不合格为由驳回了奇某的诉讼。而后,奇某以雇员上海赔偿纠纷为案由重新起诉。
邢洋律师:劳动者可以采用工伤待遇索赔或者人身意外上海赔偿。采取工伤索赔的维权途径,当事人必须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索赔三个阶段,这前后会涉及到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争议、伤残鉴定争议等诸多争议,每个争议都需要经历一裁两判程序。
工伤索赔程序花费时间较长,而且本案中奇某与单位之间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证明事实劳动关系时面临着举证难等风险,即使证明了事实劳动关系,由于该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奇某想要得到工伤保险待遇有待时日。
雇员损害赔偿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一种,是指雇员在从事雇佣劳动活动中遭受到人身伤害而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即使损害是第三人造成的,也可以请求雇主赔偿。本案中,该单位属于典型的非法用功单位,其支付的一次性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故奇某以雇员伤害赔偿纠纷起诉为正确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