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死亡,能否获得赔偿?

时间:2014-07-05 19:04:57    文章分类:损害赔偿

京杭运河不是对外开放的游泳场所,法律亦未规定河道管理机关在河道中要设立警示标牌。受害人应该对在河段游泳的危险具有预见和认知能力。如果受害人在运河游泳,发生事故死亡,法院判决由其自担责任。

2012年8月,由于天气炎热,王某某便带着儿子一起去京杭大运河游泳。半个多小时之后,王某某在水面上失踪,直到当天夜里,水警才在案发地以北的河段打捞起其尸体。悲痛之余,王某某的亲属却将宝应县京杭运河管理处告上了法庭,认为其作为该河段的管理人,在事发河段未设立警示标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近20万元。运河管理处辩称,受害人王某某熟知京杭运河的自然状况,却带着儿子一起下河游泳,具有完全的过错,应当自行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没有支持受害人家属的诉讼请求。

执业机构: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江苏 苏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孙心远律师 > 孙心远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