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慎跌落车下受伤害 适用公平原则止纷争

时间:2014-07-05 19:07:16    文章分类:损害赔偿

12月3日,县人民法院审结田雪霞(化名)诉张中伟(化名)健康权纠纷一案。田雪霞之子张某某雇佣张中伟为其拉运麦草,田雪霞在车上装麦草时不慎跌下致伤。长武法院适用公平原则判决张中伟补偿田雪霞各种经济损失3000元。
  被告张中伟有一台小四轮拖拉机,2012年6月27日早上6时许,原告田雪霞之子张某某雇请被告为其家从麦地往家中拉麦草,被告将其所有的拖拉机开到张某某地里后,原告站在拖拉机车厢里装麦草,张某某和被告站在车厢两边往车上挑麦草,当麦草装有1.5米高左右时,原告从车上掉下受伤,原告遂被送往长武县人民医院治疗,当日下午送往陕西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支付医疗费24874.34元(在长武县新农合经办中心报销7576元),并支付挂号、检查费12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在原告诉被告因侵权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告应对被告的侵权行为存在的过错程度负举证责任。在不能证明被告有过错的情况下,可以不承担责任,但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应根据公平原则予以补偿,遂作出了上述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法官寄语: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在不能证明被告有过错的情况下,适用公平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人,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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