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无效引发争房纠纷

时间:2014-07-05 23:11:53    文章分类:房屋买卖

张老先生与张老太太育有张大、张二、张三三名子女。张老太太于2006去世,张老先生于2011年去世。二位老人生前名下有一套三居室房屋,2009年张老先生与张大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张老先生将该房屋出售给张大,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是在房屋管理局办理房屋登记相关手续,询问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时,张老先生和张大均否认该房屋的共有状态。张老先生去世后,张二、张三起诉至法院,称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张老先生自己无权将房屋进行处分。张大向法院出具两份遗嘱,表明张老太太将该房屋中享有的份额让其继承,但其中一份遗嘱张老太太未签名或盖章,另一份为代书遗嘱,张老太太摁手印,但只有一名见证人。法院经审理认定该房屋系张老先生和张老太太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张老太太去世后,其遗产未经过继承,且张老先生和张大在明知遗产未进行继承的情况下,否认该房屋的共有状态并进行买卖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张大虽向本院出具了遗嘱,但一份遗嘱并无被继承人的签字,故不能认定为遗嘱,另一份遗嘱由张大书写,仅有一名见证人签字,该遗嘱不具备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故张老先生与张大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房产专业律师网律师点评:很多人认为,父母双方中一位老人去世了,其留下的遗产均由另一位老人继承,这是错误的观点。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张老太太拥有该房屋的一半产权,其去世后,其拥有的一半产权应由张老先生、张大、张二、张三一起继承。本案中,张老太太生前并未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因此,张老先生无权处分其他共有人的财产,张老先生擅自将该房屋出卖给张大的行为应属无效。法官提示老人在处理财产时,首先要明确财产是否被其他共有人共有,以免发生纠纷。    再次提示, 无论老人是将财产赠与或者出卖给子女,前提是明确老人本人为被处分财产的所有权人,尤其在处分不动产时,需确定老人为登记的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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