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赠与中的税收问题

时间:2014-07-05 23:12:46    文章分类:房屋买卖

赠与房产的个人所得税:2009年6月份开始,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予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须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但有三种情况可免税。
   一是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予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孙女、外孙子外孙女、兄弟姐妹;二是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予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赠人。
  以前,房屋产权无偿赠予,不管直系亲属还是陌生人之间,都要征收个税,这次国税总局发文明确,直系亲属赠予房产免征税,而陌生人之间赠予房产征20%个税,目的是打击市场偷逃税的行为。
  据了解,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征收个税时,其应纳税额为房产赠予合同上标明的赠予房屋价值减除赠予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予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或赠予合同未标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额。     赠予房产不能享受优惠政策:按照现行的税费制度,个人或单位赠予不动产,都属于应税行为,需要缴纳5.6%的营业税、附加税费等。这样的话,通过赠予的方式转让房产还不如通过市场正常交易转让划算,一是赠予房产需统一缴纳3%的契税;二是赠予房产还需公证费、评估费、过户手续费等,总计下来,所缴纳税额远超过正常交易的税额。
  目前,房屋赠予缴纳个税有两种选择,第一种是按差额征收20%的个税,但需列支装修等相关扣除税项的合法凭证;第二是无法提供相关合法凭证,按房屋价值总额纳税,普通住宅按1%的税率征收,而非普通住宅按1.5%的税率征收。      如果受赠人将房产对外转让的法律规定:   (一)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营业税税收管理问题,个人将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中第四条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执行;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不再执行国税发〔2005〕172号)中第四条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   (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问题,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三)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在缴纳契税和印花税时,纳税人须提交经税务机关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税务机关(或其他征收机关)应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签字并将该表格留存。税务机关应积极与房管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房管部门对 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对未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不予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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