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无权代办署理行为的法令结果

时间:2014-07-28 21:32:14    文章分类:合同纠纷

所谓无权代办署理,是指没有代办署理权的人以被代办署理人的名义施行的代办署理行为。无权代办署理与有权代办署理相比拟,除了代办署理人没有代办署理权之外,其余方面并无差异。例如,假使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法令行为,就不属于无权代办署理。依据《平易近法公例》第66条第1款和《合同法》第48条第1款的规则,无权代办署理包罗三种情景:第一,行为人没有代办署理权的无权代办署理,即行为人尽管施行了代办署理行为,但并没有代办署理权。第二,行为人虽有代办署理权,但超过了代办署理权限范畴的无权代办署理,即行为人尸祝代庖。第三,代办署理权终止当前,行为人依然以被代办署理人的名义施行代办署理行为的无权代办署理。从这三种无权代办署理的情景来望,第三种状况实际上能够回人第一种状况之中,由于在代办署理权终止当前,行为人就损失了代办署理权,故其以被代办署理人的名义施行的代办署理行为,就形成没有代办署理权的无权代办署理。不外,在第三种状况下,因为代办署理人已经享有过代办署理权,以是,代办署理人在代办署理权终止后施行的无权代办署理行为,比在第一种状况下更容易成立表见代办署理。在无权代办署理的状况下,尽管代办署理人并没有代办署理权,但其代办署理行为有可能对被代办署理人带来利益。假如不区分详细状况,将一切的无权代办署理行为都宣告有效,有时分会不利于维护被代办署理人的利益。有鉴于此,《平易近法公例》第66条第1款规则:“没有代办署理权、超过代办署理权或许代办署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通过被代办署理人的追认,被代办署理人才承当平易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当平易近事责任。自己晓得别人以自己名义施行平易近事行为而不作否定示意的,视为赞同。”《合同法》第48条和第49条也对无权代办署理做了相应的规则。依据这些规则,无权代办署理将会因不同情景而孕育发生如下法令结果:

   起首,关于行为人施行的无权代办署理行为,被代办署理人有权依据本人的利益决议能否予以追认,绝对人也能够催告被代办署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假如被代办署理人予以追认的,代办署理人完善的代办署理权就得以补偿,无权代办署理因而而转化为有权代办署理,其法令结果应由被代办署理人承当。假如被代办署理人回绝追认,无权代办署理行为即不克不及发作有权代办署理的效能,由此孕育发生的所有法令结果由施行无权代办署理的行为人自行承当。被代办署理人的追认行为,既能够向无权代办署理报酬之,也能够向与无权代办署理人从事法令行为的第三人作出。追认行为通常应以昭示的形式作出,也即经过口头方式或许书面方式,明白地向行为人或第三人示意抵赖无权代办署理行为。不外,被代办署理人虽未明白示意追认,但其经过本人的行为示意追认的,例如自动实行无权代办署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规则的债权或许行使此中规则的债务,也应孕育发生追认的效能。被代办署理人享有的追认权,性子上属于构成权,一经作出即孕育发生法令效能,嗣后被代办署理人不得主张打消。

   其次,《平易近法公例》第66条第1款后段规则:“自己晓得别人以自己名义施行平易近事行为而不作否定示意的,视为赞同。”据此规则,被代办署理人晓得无权代办署理人从事无权代办署理行为而不作否定示意的,视为被代办署理人赞同其无权代办署理行为,相应的法令结果由被代办署理人承当。但是,依照《合同法》第48条第2款有解没的规则,关于无权代办署理行为,“绝对人能够催告被代办署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办署理人未作示意的,视为回绝追认。”据此规则,被代办署理人晓得无权代办署理人从事无权代办署理行为而未作追认示意或许否定示意的,视为被代办署理人回绝追认无权代办署理行为,由此孕育发生的所有法令结果由行为人自行承当。可见,在被代办署理人对无权代办署理行为未作否定示意的成绩上,《平易近法公例》和《合同法》规则了截然相同的法令成果。关于这一成绩,因为《合同法》既是特地法又是新法,《平易近法公例》既是一般法又是旧法,因而无论是依照特地法优于一般法的准则仍是新法优于旧法的准则,都应起首实用《合同法》的规则,而不该实用《平易近法公例》的规则。但要望到,《合同法》第48条的规则仅仅实用于无权代办署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这一状况。假如无权代办署理人并未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是以被代办署理人的名义从事双方法令行为的,关于被代办署理人明知无权代办署理的现实而未作否定示意的成绩,就不克不及实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则,而只能实用《平易近法公例》第66条的规则,也即视为被代办署理人赞同行为人的无权代办署理行为。

   再次,依据《合同法》第48条第2款后段的规则,关于无权代办署理人与绝对人订立的合同,在被代办署理人示意追认之前,好心绝对人有打消该合同的权益。所谓好心绝对人,是指绝对人不晓得也不该晓得代办署理人没有代办署理权。好心绝对人的打消权,该当在被代办署理人示意追认之前行使。假如被代办署理人曾经追认或许回绝追认无权代办署理行为,绝对人即不得再行使打消权。绝对人打消合同的意思示意,通常该当向被代办署理人作出。当然,假如好心绝对人打消该合同的,因追认的工具不复存在,被代办署理人就不得再行使追认权,因此也无需对绝对人承当法令责任。最初,依据《合同法》第49条的规则:“行为人没有代办署理权、超过代办署理权或许代办署理权终止后以被代办署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绝对人有理由置信行为人有代办署理权的,该代办署理行为无效。”于此情景,无论被代办署理人能否示意追认,该代办署理行为都确定无效,相应地,由此孕育发生的法令结果应由被代办署理人承当。

执业机构: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江苏 苏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孙心远律师 > 孙心远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