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找“第三者”的证据,错过举证期限,怎么办
时间:2014-12-19 19:07:16 文章分类:婚姻继承
我们接手的离婚案件,近70%涉及到婚外情问题。很多当事人为找不到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而心烦,其实,如果构不成同居,花大力气找“第三者”的证据,其意义是不大的。
实践中,直接能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很难取证,一般当事人只能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甚至堵在门外等。这些证据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
因此,只要手边有一定能够让法院心里明白的证据,就可以了,不必太在意这些证据是否对法官在自由裁量时产生倾向性的影响。
所以,花很多精力和金钱去取没有实质意义的证据,是不合算的,更有甚者,竟有部分当事人为取得“第三者”的证据,错过了法院的举证期限,进而影响其他的证据的提交,这就更加得不偿失了。
根据最高院的庭审规则,如果当事人不按举证期限举证,过期法院不再组织质证。这就要求当事人相当熟悉人民法院关于举证程序的相关规定,相关内容在您立案时,法院回执的“举证通知书”内,当事人一定要认真阅读。
如果不注意,错过了举证期限,先向法院说明情况,以期得到法院的延期举证批准。
虽然错过的举证期限,但也无需太过担心,一般情况下,只要对方当事人特别是律师不提异议,法院不会主动因举证过期而拒绝质证。
但是,如果关键性的证据得不到质证,自己又是原告,只能采用撤诉的劣招来补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