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网络聊天记录可否作为证据使用?
时间:2014-12-19 19:08:59 文章分类:婚姻继承
司法实践中将计算机记录和存储的数据证据归入“视听资料”类,故网络聊天记录应属“视听资料”类证据。我国的证据归类中定性视听资料为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比直接证据的证明效力低,欲达到同一证明效果,间接证据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组成一个证据链才能被认可。
一、网络聊天可作为证据使用
可以肯定的是网络聊天记录完全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然离婚案件中,若只有聊天记录这一份证据,一般情况下法院会以证据不足,推定夫妻感情未破裂。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的规定,深圳资深婚姻律师马成律师认为网络聊天证据若要被认可,必须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1、客观真实性。
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独立于人的意志之外、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2、关联性。
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必须存有内在的联系,能证明待证事实的全部或一部分,即网络聊天记录的内容本身须与案件事实相关,如:为证明男(女)方有外遇、与第三者同居、重婚、赌博恶习等,那么聊天记录中须有相应的文字体现,否则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将很难被支持。
3、合法性。
是指证据必须具有实体法所规定的特定形式,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收集、调查和审查核实。当事人提供的聊天记录,一般要得到法院的认可,须经公证机关作相应公证。基于稳妥考虑,马成律师建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收集。司法实践中,网络聊天证据的合法性问题是决定人民法院是否采信此证据的关键。
二、网络聊天证据的取得不应侵犯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及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网络聊天证据一般都是为了证明夫妻一方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性、同居或暧昧关系等。在法庭审理中,一般情况下,一方当事人会对对方提出的网络聊天记录的证明内容进行否认,而且会对证据取得方式的合法性进行质疑,法院对网络聊天的证据能否采信,还要看有无其他辅证。
1、举证一方提供的若是与自己爱人的聊天记录,因不涉及到隐私权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公证处会提供公证服务。该证据的取得与视听资料中的录音证据一样,并不需要经过对方的同意,也不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
2、若采用非法手段破获对方的密码,从而获取对方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会重点审查证据的取得方式是否合法。
同时该证据的取得方式因侵犯他人隐私,公证处也不会对此进行公证。
三、如何证明某网名(如:尘)确系本人注册使用
因未实行实名制,故如何证明虚拟的网名确系自己的爱人,这是离婚案件中困扰司法机关的难点之一。审判时,法官常以网聊记录中涉及的一方真实姓名、手机号、家庭住址、家庭成员等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