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7-28 22:16:43 文章分类:法律法规
王某某向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亓某某于1998年登记结婚,1999年生育一女大大,现已成年;2007年生育一子小小。因原、被告性格差异等原因,双方矛盾不断,自2017年7月开始,原、被告分居至今。2019年12月份,原告曾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真正和好。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请: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儿子小小由原告王某某抚养,被告亓某某需要按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小小年满十八周岁止;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共同债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过人民法院的审理:王某某与亓某某于1998年登记结婚,双方1999年生育女儿,2007年生育儿子。王某某与亓某某婚前感情尚可,但是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7年王某某曾起诉离婚,后撤诉,2020年3月王某某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真正和好,后王某某第三次起诉离婚,要求儿子小小跟随自己生活,亓某某每个月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双方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