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7-29 21:42:25 文章分类:劳动工伤
小王已经为一家贸易A公司工作10余年了,因业务水平出色,从一名普通的业务员被提拔到业务经理,月薪也不断提高,小王对这份工作很满意,公司也很器重他。双方的劳动合同逐年续签,最近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但在2008年11月的时候,有一家规模很大的B公司想把小王招过去,并开出了很丰厚的条件。小王经考虑,同意立即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向A公司提出了日后离职。A公司虽不舍得,但还是顺利地为小王结清了工资并办理了退工手续。离开A公司1个多月后,小王听人家说了年休假的事情,又向A公司要求补发年休假工资,A公司认为小王是辞职的而予以拒绝。于是小王提出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支付年休假工资。
庭审中,小王认为其在A公司工作已经10多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10天的年休假,虽然已经离职,但是仍有获得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权利。A公司则认为,由于小王辞职,才导致未休年休假,公司没有责任。 劳动仲裁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小王未休年休假,但由于小王辞职,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故对小王的请求不予支持。
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2008年9月18日实施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对企业职工的带薪年休假做了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本案中,小王工作10年以上不满20年,应当享受10天的年休假。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现由于小王自行辞职,导致公司无法及时安排小王休假,在这种情况下,年休假未休的责任不再公司,因此仲裁部门对小王提出的请求未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