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15 01:35:36 文章分类:合同纠纷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超过应当承担的数额偿还合伙债务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请求赔偿。
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约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或者实际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合伙人在合伙经营中因过错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承担更多责任。
合伙人只提供技术服务,不提供资金或者实物的,对合伙经营所遭受的损失也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比例或者技术服务抵充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约定债务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合伙人约定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他合伙人的平均出资比例承担。
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亏损,合伙人退伙时未按照约定或者合理分担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承担清偿原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退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已经分担的,仍应当对其参加合伙企业期间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共同负责。具体分析如下:
1.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2.在对外关系中,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是指每个合伙人都有清偿合伙企业全部债务的义务;合伙人也有权要求一名或多名合伙人清偿部分或全部债务。各合伙人有义务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清偿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不受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出资比例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债务份额的限制。合伙人已经清偿合伙企业全部债务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要求赔偿超过其应当承担的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