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15 02:08:29 文章分类:婚姻继承
成立实践中很多协议离婚的夫妻会约定将共有的房产赠与子女,但事后因为房屋未过户而发生纠纷的现象也较为普遍,针对“离婚时约定房产赠与子女,未过户能否认定赠与关系成立”实务中也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离婚时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但并未办理过户至该子女名下的,则赠与关系并未成立,子女对于该房产不享有所有权。
第二种观点: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不因财产权利是否转移为撤销依据。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的解除、财产分割、子女抚育以及债务承担等涉及人身财产事项协商一致的协议,并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并不因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赠与人就当然有权撤销赠与。
最高院在2018年12月26日做出的一个再审裁定认可了第一种观点,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审判实践指明了一个方向。
案情介绍
2018年1月,男生与女生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将登记在男生名下的一套房产赠与女儿玛丽,但事后由于种种原因并未办理过户手续。今年年初,玛丽找到父亲男生要求其配合自己办理过户手续,却遭到父亲的拒绝,玛丽一纸诉状将父亲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经审查认为,男生与女生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女儿所有,该约定应视为将房产赠与女儿的意思表示“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根据该规定,赠与关系的成立,必须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对于房屋则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否则赠与关系不成立。本案中,男生与女生仅是在离婚协议中对赠与房产作出了意思表示,协议虽然对女儿玛丽设定了利益,但该利益是否实现取决于是否现实履行赠与房产的产权过户义务。对于本案中的房产赠与而言,在男生将房产过户至名下之前,赠与关系并未成立,玛丽对于房产不享有所有权。
裁判要旨
赠与关系的成立,必须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对于房屋则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否则赠与关系不成立。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后但并未办理过户至该子女名下的,则赠与关系并未成立,子女对于该房产不享有所有权。
房产赠与未过户之法律后果:
1、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但并未办理过户至该子女名下的,则赠与关系并未成立。通常情况下,被赠与的房产完成过户登记才算是赠与关系完全成立。2、房产赠与时,如出现赠与人过世等情形的,在赠与人过世后补办理过户手续可能会遇到法律障碍,受赠人需先通过法律手段排除障碍,以完成受赠房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