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交付未办理过户登记,交强险脱保

时间:2022-09-24 21:46:54    文章分类:损害赔偿

 车辆交付未办理过户登记,交强险脱保,原车主承担赔偿责任么?

 

  张三把自己名下的机动车卖给李四,李四支付完费用,张三将车交给李四,李四就开车上路,没有办理过户的手续。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过了半年之后。李四发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全责。

 

  首先要看车辆的交强险,再看商业险,再有李四承担责任。不巧的是该车一查,交强险投保,这个时候应该是由车辆登记人张三来赔偿,还是由车辆的买受人李四来赔偿?大家觉着应该让谁来赔偿?是张三陪还是李四陪,或者两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险和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通过这个里面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交强险脱保的机动车造成损害的,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险和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现在问题来了,对于这个车而言,谁是投保义务人?是车辆登记的张三,还是实际在使用车辆的李四?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的第二条是这样规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从这个法条的理解,那么投保义务人就是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那有人就说了,车辆的大本子就是登记在。这名下,登记在李张三的名下,张三当然为所有人,所以张三应当承担。

 

  机动车是一个特殊的动产,但是他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依然是自交付时发生效力。那么意味着张三。将车辆卖给你一次并交付车辆的时候,车辆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李四,只是说没有登记过户登记,只是不发不能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那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此时车辆的所有人就是李四,李四当然成为投保义务人。那就意味着李四就应该作为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张三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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