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9-21 22:42:55 文章分类:婚姻继承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案中,作为赠与人的吴老伯已将赠与的该房屋产权转移给了儿子、儿媳。而且赠与合同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受赠人即儿子和儿媳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或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这三种情形的,吴老伯才可以撤销赠与。而吴老伯在庭审中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儿子、儿媳存在上述三种情形。所以吴老伯的诉请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判决
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判决对吴老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