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后补签是否应支付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时间:2011-09-22 16:54:37    文章分类:劳动工伤

     我们是科技公司,因人事工作人员的失误2008年2入职时未签订发放合同,2008年9月公司发现后补签了劳动合同,2009年6月3该员工提出离职,同时提出要求公司补偿:08-2至08年9月因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

      律师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未按法律签订劳动合同,均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至于后来的补签是否能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应分两种情况来看。第一种,补签的合同期限不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时,用人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第二种,补签后的期限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按照目前北京法院的判决不被认为,但在理论上值得思考。用人单位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因为此种情况下的补签,应视为劳动者对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权利的放弃。

《劳动合同法》法条: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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