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9-24 20:44:30 文章分类:婚姻继承
解答: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逼迫他人离婚,就是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当然也就构成了对他人权利的侵犯。因为干涉方式的不同,侵权程度就有了轻重之分。根据你来信所述情况判断,“第三者”的行为已经不是“一般干涉”,她不只是干涉了他人的婚姻自由,而且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同时还有潜在的暴力倾向,如其电话中所“放放血”就是明证。这种情况下,你可以请单位出面调解,也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她停止侵害,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需要提醒你的是,如果“第三者”一意孤行,真的用暴力逼迫你丈夫与你离婚的话,那她触犯的可就不再是民法而是刑法了。不过由于这种刑事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不同,因此刑法将其规定为“亲告罪”,即刑事自诉案件,其特点是“不告不理”即被干涉者如不向人民法院提起控诉,人民法院不会主动去追究。只有被干涉者决定向人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干涉者的刑事责任时,人民法院才予以立案受理,并对此行为进行审理、裁判。所以,一旦真有这种事情发生,你作为爱害者就应该起诉,以使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及时而有效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