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0-01 23:11:13 文章分类:劳动工伤
陆某于2010年2月24日到某电机公司工作,工资实行计时制,在工作期间,陆某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1月25日,陆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也于次日便与陆某结算2010年度工资。
在公司结算完工资,陆某拿到工资单,仔细核对后,发现实发工资数与自己工作产生的效益不等,便要求公司支付剩余工资、加班工资、双倍工资等共计26233.93元。
公司不服,随即上诉。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公司按照调解规定在2011年7月15日钱一次性支付陆某剩余工资、加班工资、双倍工资等12000元,陆某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并不再向公司主张其他权利,今后双方无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