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私用公车肇事 单位无责免赔

时间:2011-10-04 22:21:05    文章分类:损害赔偿

     职工张某在驾驶单位公车外出办私事途中将人撞伤,受伤人姚某为此将张某及其单位告到了法院。近日,山东临沭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单位不担责,职工张某赔偿姚某8000元。

       经审理查明,9月16日晚9时许,临沭县某局职工张某未经领导许可,私自驾驶本单位无号牌轿车外出办私事。行至城区某商场附近时,突遇前方一自行车横穿马路,张某因怕撞车便向右急打方向盘,结果却与顺行的一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主姚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此事经交警部门处理,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被扣押。姚某将张某及其所在单位一起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二被告赔付医疗费、误工费及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张某虽系某局工作人员,但其未经领导同意,私自驾驶单位车辆外出办私事将人致伤,对此,该局并不知晓。张某并非执行公务,故该局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张某作为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对其给姚某造成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张某赔偿姚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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