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车牌勒索钱财案件的定性

时间:2011-10-07 23:09:29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近年来许多地方发生盗窃汽车牌照敲诈车主钱财的案件,犯罪分子采取的手段一般是盗取汽车牌照后将牌照藏匿,并在车上留下写有自己联系方式的字条,待车主与其联系后再让车主以不等的价格将钱汇至其指定的银行账户,以此来勒索钱财,在确认钱已到帐后,告知车主汽车牌照藏匿地,没有收到钱的就将牌照丢弃。   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有的定敲诈勒索罪,有的定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有的不作为刑事犯罪处理,对此类犯罪的究竟是否认定为犯罪及如何定罪存在诸多争议:(1)定盗窃罪:2007年10月,深圳南山区法院以“盗窃罪”对盗窃车牌8块、勒索钱财1700元的汪某、谢某、刘某三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定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2008年5月,江苏通州市法院对陈锦如伙同黄某等人窃得各类型号轿车车牌12副,共敲诈车主2400元的行为,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2009年4月,东莞市法院对被告人叶某、张某盗走汽车车牌17副,敲诈车主共约1000元的行为,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对二人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2年。(3)定敲诈勒索罪:2009年6月,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对榆中县男子王立青盗窃26辆机动车车牌,敲诈车主钱财15起,共计金额2000余元的行为,以“敲诈勒索罪”判刑一年半。下面我们就各个相关罪名做一简要分析,以期找到与该犯罪行为相符的罪名:   构成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客观上采取秘密手段盗取他人的财物,且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该行为属于牵连犯。所谓“牵连犯”,是指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撬盗车牌的行为属于手段行为,以车牌为要挟勒索钱财属于目的行为,基于非法占有这一犯罪目的,其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形成牵连关系。行为人为达到利用车牌勒索钱财的目的,实施了盗窃车牌和勒索钱财两个犯罪行为,分别触犯了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两个罪名,同时两个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符合牵连犯的特征。而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是“从一重罪处罚”。就敲诈勒索罪和盗窃罪的刑罚来看,敲诈勒索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0年,而盗窃一般财物的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罪相对于敲诈勒索罪来说是重罪。因此,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如以盗窃罪定罪,需考虑立案标准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作案数额达不到立案标准,作案者往往只被处以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   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由于车牌属于国家机关证件,不属于公私财物,没有价值,撬盗车牌的行为属于手段行为,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以车牌为要挟勒索钱财属于目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的金额以既遂的人民币认定,根据牵连犯的处断原则,应以较重的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起诉。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是指,秘密窃取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以及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颁发的、用以证实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其他事项证件的行为。车牌是国家机关制发,具有国家权威性,主要用于证明车辆权属,与驾驶证等证件具有相似功能,符合国家机关证件的本质特征。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机动车牌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盗窃机动车牌的行为本身也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符合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构成要件。盗窃罪与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   构成敲诈勒索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藏匿他人车牌,并以此要挟车牌所有者,利用其怕麻烦的心理索取钱财,数额较大,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综上,该种犯罪行为实施了盗窃车牌和勒索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既有方法行为,又有目的行为;既有原因行为,又有结果行为。盗窃与勒索行为均触犯了刑法分则中的有关规定,触犯了两个以上的罪名,构成独立的犯罪。行为人的直接目的是盗窃,手段是敲诈勒索。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将盗窃所得赃物实现其应有的价值,故此认为应以盗窃罪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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