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集团签订合同不等于和成员公司签约

时间:2011-10-15 00:20:52    文章分类:劳动工伤

   王萍1995年1月与江西某集团公司签订了一份5年的劳动合同。1999年12月,与该集团公司又签订了一份10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日为2009年12月31日。但是,2007年11月,王萍被调到该集团公司的成员单位——某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该有限公司并未与王萍签订劳动合同。于是,王萍因双倍工资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诉至南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本案中,王萍与江西某集团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虽然某有限公司为江西某集团公司的成员单位,但却是独立法人企业,王萍与其形成了新的劳动关系,该有限公司应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能认定王萍与某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所以,仲裁委裁决用人单位支付王萍2008年2月至12月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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