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0-15 00:20:52 文章分类:劳动工伤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本案中,王萍与江西某集团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虽然某有限公司为江西某集团公司的成员单位,但却是独立法人企业,王萍与其形成了新的劳动关系,该有限公司应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能认定王萍与某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所以,仲裁委裁决用人单位支付王萍2008年2月至12月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