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否超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

时间:2011-10-23 00:07:34    文章分类:合同纠纷

案情:

  2008年4月10日,某市工商局对当事人蔡某冒用有限公司名义经营一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向当事人蔡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4月22日,当事人蔡某以经济困难为由提出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并承诺于5月30日前、7月5日前、8月15日前、9月15日前、10月15日前和11月15日前分六期缴纳。某市工商局批准了当事人蔡某的申请。但是,当事人在按期缴纳了前面三期罚款后,拒绝缴纳后面三期罚款。2009年2月10日,某市工商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分析:

  对于本案是否已超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办案机构内部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已超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本案中,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为2008年7月10日,因此,本案申请强制执行期限应为2008年7月11日至2009年1月6日。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虽已超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但可以向法院主张分期缴纳罚款属逾期申请的正当理由,理由如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行政机关可以批准当事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但是,《行政处罚法》对相关的期限没有具体作出规定或限制,如果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过长,无疑会导致行政机关无法按照法定期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后果。如果只是强调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法定期限,而不考虑其他因素,行政机关则可能因此限制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权利,这显然违背了立法本意。因此,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构成《若干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逾期申请的正当理由。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未超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理由如下:当事人蔡某分期缴纳罚款的承诺属于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中断的事由,本案后三期罚款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应当分别从分期缴纳的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行政诉讼法》虽未明确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限的中断制度,但《若干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若干解释》外,还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可见,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的计算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最后,法院按照第三种意见受理了工商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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