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的实体要件及程序

时间:2011-05-05 10:35:04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或者设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组建公司并使其取得法律人格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法律行为分为契约行为、合同行为、单方行为和共同行为。我们认为,公司设立的基础是章程,并非发起人的协议,公司章程是自治规则,而非合同。公司设立是全体设立人为了共同目的即设立公司而进行的共同行为。公司设立由一系列筹备行为组成,始于发起人为设立公司而从事的第一个筹备行为,即发起人设立发起协议之时;终止时间,应视公司设立成功或者失败而止于公司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或者设立失败,发起人对未设立成功的公司进行清算时止。

公司设立的程序。订立发起人协议——认缴资本:(1)认购出资,我国法律规定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2)缴纳出资,资本可以分期缴纳,首次出资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0%,并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全体股东缴纳的货币出资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本中所占的比重不得低于30%。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行为是一种契约行为,认股人填写认股书后,即有义务按所认股份如期缴纳股款。(3)出资验资——确立组织机构——通过行政审批——召开创立大会(此是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有程序)——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设立的实体要件。一、发起人或者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法定资本最低限额。1、资本信用制度向资产信用制度转化。主要表现在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纳。2、一人公司资本制度的特殊性。三、制定公司章程。四、公司名称。五、组织机构。六、公司住所。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固定。

设立中的公司,是指开始制定章程时起至公司设立登记完成前的公司雏形。当公司设立失败,那设立中的公司应视为合伙,发起人的协议视为合伙协议,有设立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按照合伙规定由发起人对第三人负个人责任或者连带责任。发起人的法律地位属于设立中的公司的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进行设立活动,对内负责办理公司筹办的各项事务。发起人对外代表公司进行活动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当归属于公司。如果公司成立,该权利义务由公司概括承受;如果未能成立,该权利义务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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