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挪用公款罪

时间:2012-10-05 20:49:25    文章分类:刑事案件实务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现予公告。

执业机构:河北纳达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北 石家庄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股份转让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商帐追收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韩晓良律师 > 韩晓良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