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审理挪用公款案件确定执行数额标准的

时间:2012-10-05 21:01:53    文章分类:刑事案件实务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审理挪用公款案件确定执行数额标准的通知
                                         冀高法〔1998〕7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8年4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并予公布,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根据该解释第三条第三款“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1998年7月16日会议研究决定,我省法院审理挪用公款案件确定执行的数额标准为: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以挪用公款一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以挪用公款五千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七日
执业机构:河北纳达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北 石家庄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股份转让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商帐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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