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时间:2012-10-05 21:05:09    文章分类:刑事案件实务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苏检发研字〔1999〕第8号《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的公司资金能否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筹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司登记注册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上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 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 000年十月九日

执业机构:河北纳达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北 石家庄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股份转让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商帐追收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韩晓良律师 > 韩晓良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