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沙利文案”的经典判词

时间:2012-10-23 21:02:19    文章分类:反思展望

关于沙利文案的过程比较复杂,简而言之,美国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县警察局长沙利文诉《纽约时报》刊发的一则广告损害了他的名誉,要求法院判决《纽约时报》向他赔偿50万美元。阿拉巴马州高级法院认为:“当言论造成他人的声誉、职业、交易、商业损失时即构成诽谤。”因此判决沙利文胜诉。

   《纽约时报》不服,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经过四年的争战,1964年1月6日,联邦最高法院终于开庭审理此案,9位大法官一致通过推翻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宣判《纽约时报》胜诉。

    “如果政府官员在履行公务时的行为不受民事诽谤之诉追究,以保护他为公众服务的热情不被挫伤,使‘无畏的、充满朝气的和富有效率的政府政策的执行’不受阻挠,那么,公民和新闻媒体批评官方行为的言论也应当得到同样的豁免。这样,他们作为公民的热情才不至于受挫,他们才能自由地‘欢呼或者批评政府官员工作的方式,从最不起眼的工作到那些最重要的工作。’如果因为政治批评损害了一个官员为官的名誉,就要言者承担法律责任,那些具有批判精神的公民就再也不能安全地发表任何意见,只能对政府或者官员诺诺奉承。公民和新闻对政府和官员的日常行为提出批评,但是,如果控制政府机关的官员不是去回答批评,而是通过那些对他们友善的陪审团去阻断针对官方行为的批评,那么,生动的批评就会变成沉默。

   国家公务人员对公民基于其职务行为的批评,应保持克制、包容、谦恭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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