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0-23 21:40:02 文章分类:金融税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发[2007]78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扩大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按照《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银监发〔2006〕9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内蒙古、吉林等6省(区)开展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目前整体工作进展顺利,并取得初步成效。为进一步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问题,积极探索建立适应"三农"特点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断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扩大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试点范围
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范围由内蒙古、吉林、湖北、四川、甘肃、青海6个省(区),扩大至全国31个省(区、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
试点省(区、市)要按照“先试点、后推开;先努力解决服务空白问题、后解决竞争不充分问题”的原则,参照《中国银行业农村金融服务分布图集》反映的农村金融服务充分状况,筛选确定试点初选地区,商地方政府同意并报银监会确认后,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各省(区、市)先选择1-2家机构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二、扩大试点原则
扩大试点工作必须遵循以下五个原则:
(一)必须坚持服务“三农”原则。牢牢把握支农服务方向,重点引导各类资本到金融服务空白和不充分地区设立机构、开办业务。
(二)必须坚持市场化原则。充分尊重各类资本投资意愿,投资人按商业可持续要求自主决策、自主管理、自主经营、自担风险。
(三)必须坚持严格监管原则。严格准入标准,规范许可程序,强化资本约束,注重风险防范,确保新机构安全稳健运行。
(四)必须坚持政策激励原则。进一步完善财税、货币、监管等方面政策,注重发挥地方政府支持作用,加大正向激励和引导。
(五)必须坚持积极稳妥原则。要紧密结合各地实际,因地制宜,有序推进,防止“一哄而起”。
三、强化审慎监管
(一)明确监管职责。银监会负责研究制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监管政策,指导和督促各级派出机构开展监管工作。银监局负责制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监管政策的实施细则,审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筹建、重大监管行动的协调组织和实施,指导银监分局做好监管工作,妥善处置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银监分局作为属地监管机构,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监管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筹建初审、开业和变更事项审批,并承担日常监管工作。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要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清晰、上下联动、密切协作的监管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切实提高监管工作质量和有效性。
(二)加强日常监管。要建立非现场监管制度,设置主监管员,实施有效现场检查,确保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指标满足审慎监管要求。要及时查纠偏离服务宗旨、超业务范围经营以及超比例发放大额贷款等违法违规问题,确保依法合规经营,有效防范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各类风险,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持续健康发展。对审慎监管指标不达标的,要根据资本充足率和资产质量等情况及时采取递进式监管措施,直至实施市场退出。
(三)实施分类监管。银行业监管机构要根据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和监管意见,按照“低门槛、严监管”原则,对不同性质和类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施不同模式监管。对村镇银行要按照《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比照商业银行实施审慎监管。对贷款公司要重点发挥好出资人的监督作用,做好并表监管。农村资金互助社按照即将印发的监管意见,主要实行社员自律管理,做到自愿发起、自律管理、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真正办成互助合作性质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同时要积极探索建立以自律管理为基础、银行业监管机构监管为主体、地方政府风险处置为保障、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分工协作和相互配合的监督管理体系。
(四)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属地银行业监管机构要根据辖内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数量和类型、资产规模、风险状况,科学调整监管机构设置,合理配备监管人员,特别是要进一步充实监管办事处和履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监管的一线监管力量,加大监管力度,防止因监管资源不足,造成监管出现真空和监管不到位。
(五)严格监管问责。银行业监管机构要按照银监会有关规定,明确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分工,开展监管工作考核,实施监管成效评价。对未落实监管职责分工的银行业监管机构,要责令其立即落实职责分工;对监管失职、渎职的,要追究监管人员和银行业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其他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要在银监会统一部署下,由试点地区银行业监管机构组织推动实施。首批6个试点省(区),要继续完善扩大试点实施方案,稳步推进试点工作。扩大试点的25个省(区、市),银监局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按照《若干意见》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相关制度办法,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抓紧制订试点实施方案,明确各阶段要求,做到任务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具体、责任落实。要加强准入政策的学习和培训,重点掌握好《若干意见》以及配套制度办法,为实施试点工作奠定基础。
(二)加强规范操作。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要严格准入标准,规范试点操作,防止“带病准入”,在确保组建质量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要合理安排组建进度,积极有序地推进试点工作,防止“一哄而起”。要防止“暗箱操作”等违规行为,确保组建工作公开透明。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组织,改制为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三)加强沟通协调。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要主动向试点地区党政部门汇报工作,在地方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加强与财政、人民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的协调沟通,积极争取落实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财政、税收和货币等政策,提供征集主发起人、营业用房等方面便利措施,加大对逃废债的打击力度,加强信用乡(镇)、村建设,为农村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加强同业支持。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要督促主发起人向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提供产品开发、风险管理、软件系统、人力资源、流动性风险管理等支持,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平稳运行创造条件。现有农村金融机构要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展良性竞争,加强业务合作,提供开立账户、融资和业务培训等支持,通过竞争合作,促进互利双赢。
(五)加强舆论宣传。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社会关注度高,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地要提前制定试点宣传方案,积极利用主流媒体宣传解释政策,报道试点进展情况和工作成效,同时加强舆情监督和反馈,及时纠正错误、不实和片面报道,为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扩大试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各银监局要及时将扩大试点情况以及存在问题报告银监会。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