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如何理解和掌握刑诉法规定的证据不足不起诉的规定

时间:2012-11-15 16:15:36    文章分类:刑事案件实务

应如何理解和掌握刑诉法规定的证据不足不起诉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附件:

《关于审查逮捕和公诉工作贯彻刑诉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

证据不足不起诉的理解和掌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适用这一条款应注意把握:(1)案件必须经过补充侦查,这是适用此条款的必要条件。(2)证据不足是指定罪的证据不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①据以定案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②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③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排除的;④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又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提起公诉。原不起诉决定不予撤销。

 

 

执业机构:河北纳达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北 石家庄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股份转让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商帐追收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韩晓良律师 > 韩晓良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