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社会”法官更应该谨慎司法、公正司法

时间:2013-03-11 17:47:53  作者:韩晓良律师  文章分类:反思展望

  据悉: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张文显提出:目前,我国超乎预想地提前进入“诉讼社会”,由此使人民法院面临一系列深刻而严峻的挑战。

    笔者认为:此观点引出四方面内容:

    一、法治社会初步形成,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已经上升到一定的高度,需要培育健康的诉讼理念;

    二、对法官的要求更加严格,司法人员更应该谨慎司法、公正司法,确保“诉讼社会”真正成为“法治社会”而不是“人治社会”;

    三、加强和巩固司法机关的建设和改革力度迫在眉睫,万不可因事废业。

    四、社会各类矛盾存在加剧的苗头,各种利益交叉冲突,亟待用法治平衡。

    针对上述四个方面的现象,如今,健全司法机制,革新司法理念、打压司法腐败、倡导司法公正则是首当其冲!

    敢于揭露自身现实,不护短、不袒护司法腐败,则是为政者不失民心、稳定社会大局的第一理念。

    法治社会不需要消极司法,不需要“被调解”、更不要“被和谐”,而是强烈需求能动司法,严格依法司法,让民权能够在法治光环下真正实现!

    坚决打击司法队伍里欺上“恐”下之歪风,坚决清除司法队伍里的没有职业尊严观的不良之徒。

    我相信,只要全社会能够真正形成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且深入人心,即便是再多的诉讼,也只是暂时的。

    因为,只要触犯法律,违法者一定是要付出应有的代价的,而绝不可能在违法的情况下,再获得任何利益!否则,短暂的“诉讼社会”之后,将无法想像会是什么样的。

    倡导正义理念,让民众充满期待,对法治不失信心!

执业机构:河北纳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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