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3-12 21:41:51 文章分类:刑事案件实务
公安机关为什么不会因嫌疑人的嫌疑解除而撤销案件?
孟部长您好:目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对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后,因证据不足,不能逮捕,释放后,又办理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解除了取保候审后,但又拒不依法撤销案件,甚至追诉时效期过后,仍拒不依法撤销案件,此情况检察机关无法监督,致使受嫌疑的当事人继续背着涉嫌犯罪的名声,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权,违背了“疑罪从无”的法定原则。故此,强烈建议公安部法制部门对此情况予以监督,维护人权、以示公正。
公安部法制局回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在实践中,公安机关立案有两种情形:一是以事立案,如×××被盗窃案;二是以人立案,如×××涉嫌盗窃案。在以事立案的情形下,由于犯罪事实、结果等客观存在,不会因嫌疑人的嫌疑解除而撤销案件,而不撤销案件并不意味着嫌疑人仍有犯罪嫌疑;在以人立案的情形下,如果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则应依法撤销案件。
感谢您的建议。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