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0-15 13:54:08 文章分类:反思展望
各部门采取适当的短限期方式集中公布公开,切莫“刑不可知威不可测”及时知晓“有所为有所不为”亦不应以“内部规定”为理由杜绝公众知晓,减少与消弱了社会监督的机会和力量。
公开所有涉及民众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才是践行法治社会的初步硬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