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2-03 09:15:34 作者:韩晓良律师 文章分类:刑事案件实务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资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刑事诉讼法侦查章节有关规定,因此,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部门决定时,同样应当遵守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规定。
但目前个别办案单位,尚未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损害了辩护律师的刑事诉讼权利。有的机关仅通知犯罪嫌疑人移送情况,但不通知辩护律师。有的机关干脆谁也不通知,直到检察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才知晓,辩护律师在通过相关渠道了解到办案单位联系方式后,不断的询问时才能知晓。
希望有关司法部门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的合法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七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