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2-23 19:36:37 作者:韩晓良律师 文章分类:刑事案件实务
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应说明理由
新刑诉法明确规定,对于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有关机关必须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同时进一步规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这就要求有关机关不仅要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而且还要告知申请人。
同时,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还要说明不同意的理由,这意味着有关机关必须提出不能变更强制措施的理由,而不是简单地回答不同意。
诚然,虽然“决定”有口头或着书面决定两种形式,但作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涉及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辩护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更为司法机关决定的严肃性和严谨性,这种回复应是书面的,如口头回答则无法证明是否3日以内决定和回复,也不容易证明是否说明了不同意的理由。
但遗憾的是:在修改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若干意见》中仅仅规定为应当告知却没有限定为书面告知,并且原《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还曾规定过“书面”告知的义务,这次修改反而取消了“书面”。相反,最高人民检察院这次修改《办理刑事诉讼程序规定(试行)》却从没有规定“书面”告知义务,改为“书面”告知,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