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

时间:2014-02-22 13:46:07  作者:韩晓良律师  文章分类:刑事案件实务

一般情况下,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但是,刑法对上述时效规定在特定情形下作出了例外规定,即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另外,如果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也是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

 

    那么如何确定时效起点呢?这个问题至关重要.对此,刑法明确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除此之外,如果行为人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为此,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一定要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的上述规定,才能做到有理有据,不枉不纵,切实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和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法定刑指的是单一罪名的法定最高刑期,而不是数罪的法定最高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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