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军婚姻家庭纠纷管辖特殊规定

时间:2014-03-11 10:13:45  作者:韩晓良律师  文章分类:婚姻家庭继承实务

根据《民诉意见》有关规定,涉军婚姻家庭纠纷管辖的问题。

10、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根据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规定,地方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军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管辖法院。即:

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三)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新案由规定的案由范围列明的事项,即:

所谓婚姻家庭纠纷,根据最高院《案由规定》列明的事项有如下几种: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

11、离婚纠纷

12、离婚后财产纠纷

13、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14、婚姻无效纠纷

15、撤销婚姻纠纷

16、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7、同居关系纠纷

(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18、抚养纠纷

(1)抚养费纠纷

(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19、扶养纠纷

(1)扶养费纠纷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20、赡养纠纷

(1)赡养费纠纷

(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21、收养关系纠纷

(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2、监护权纠纷

23、探望权纠纷

24、分家析产纠纷

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正式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参照军人确定管辖。

文职军人就是军队科研、院校、后勤、及大机关中无军衔的在编专业技术干部

非文职就是除了上述文职军人以外的所有军人。

综上,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管辖,地方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由军队法院或者地方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抚养权纠纷等。

 

执业机构:河北纳达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北 石家庄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股份转让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商帐追收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韩晓良律师 > 韩晓良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