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龄产妇遵医嘱服禁药后胎儿死亡

时间:2014-03-11 14:30:18    文章分类:侵权实务

高龄产妇遵医嘱服禁药后胎儿死亡

[ 作者:刘洁 李国红    转贴自:大江网-新法制报  

 

   案情

 

  2011年年初,39周岁的刘某意外怀孕,当她把这个消息告诉丈夫陈某时,陈某激动万分,也令他们整个大家庭一直沉浸在激动和期盼之中。按推测,刘某的预产期为11月。

 

  当年10月9日,刘某到新干某医院检查,超声检查显示:晚期妊娠,单活胎,因原告存在血压较高的症状,医生为其开了四天量的硝苯地平片和卡托普利片服用,刘某回家服用药物后,感觉身体不适;10月14日,刘某再次到医院问诊,医生再次为刘某开了硝苯地平片和卡托普利片服用,回家后刘某仍感身体不适;10月24日,刘某到医院检查,超声检查显示:晚孕,胎死宫内。次日,刘某入住医院,同日经手术取出宫内死胎。

 

  10月31日,应刘某要求,医院出具了医生于10月9日、14日开具的处方单及药品说明书。卡托普利片说明书中于“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一栏中载明“可影响胎儿发育,甚至引起胎儿死亡,孕妇禁用”。刘某认为是因医生开具孕妇禁用药物导致胎儿死亡,要求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

 

  新干某医院辩称,医生在对刘某用药过程中欠谨慎,但不能说明胎儿死亡就是因为用药原因导致的,用药行为与胎儿死亡不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刘某存在妊高症,与胎儿死亡具有一定的关系。(首席记者程呈整理)

 

  断案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提供科学、正确的诊疗服务,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刘某怀孕后因血压偏高到被告处问诊,被告医生明知孕妇作为特殊人员,对于药物的使用需高度谨慎,且刘某系高龄孕妇,被告更需特别注意药物是否适合孕妇服用,而被告医生却两次为刘某开具了孕妇禁用药物,属于违规用药,违反了诊疗规范,具有重大过错。

 

  而被告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刘某存在导致胎儿死亡的其他情形,对被告辩称依法不予采信,被告应对胎儿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故判决新干县某医院赔偿原告刘某、陈某医疗费等损失6543.66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新干县人民法院刘洁李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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