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过度医疗侵权问题的思考

时间:2014-03-11 14:41:18    文章分类:侵权实务

摘  要  在当今社会,过度医疗行为以及由其引起的侵权问题仍然在蔓延,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和监管。本论文结合过度医疗侵权实际案例进行了简要分析,剖析我国过度医疗侵权的相关问题,包括过度医疗侵权的概述、表现形式,列举我国学者对过度医疗侵权问题的说法,最后提出过度医疗侵权现有的救济途径及建议。

关键词   过度医疗侵权    侵权责任   法律救济

一、过度医疗侵权的界定

案例一:山东临沂市河东区一位体重34公斤的未成年患者,只因为感冒,在基层诊所被用24万单位的“庆大霉素”连续打了3天,引起急性肾小管坏死。“这是体重60公斤成年人的用药量,再说感冒不需要这么治”。

案例二:3岁幼童在玩耍时误吞了一根笔头,家长将其送至医院,医生要求检查项目多达200多项,包括艾滋病、梅毒等项目,检查最终结论是腹腔有异物,并对幼童实施最高级别的护理。而幼童家长在入院时即告知医生孩子误吞笔头,医生进行艾滋病等检查显然不必要,家长要求医院退还不必要的检查费用。

以上两个案例都涉及到“过度医疗侵权”问题,在《侵权责任法》第63条规定的实施的背景下,进一步对“过度医疗侵权”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1.过度医疗侵权概念

什么是过度医疗?目前国内外医学界、医学伦理学界、卫生经济学界在表述上还存在着分歧。但以“小病大看、多检查、重复检查、包围式用药、多治疗、长住院”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过度医疗却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有的学者认为: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的医疗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所采用的诊断、治疗措施超越疾病本身的需要,造成医疗资源和费用的浪费,甚至有害于肌体的医疗行为。还有的学者认为:过度医疗一般是指临床上由于多种因素引起的过度运用超出疾病诊疗根本需求的诊疗手段的过程。以上的观点有以下要点:一是这种过度医疗行为对于该疾病是多余的,弊大于利的;二是过度医疗仅是一种行为,并非还未成为实践的诊疗计划或设想。造成了一定的后果是肯定的,上述学者观点仅从医学的角度上对过度医疗的一种解释,并没有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上对过度医疗作出界定。过度医疗侵权是建立在过度医疗行为之上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过度医疗行为都会构成侵权行为,只有当过度医疗违反了法定或约定义务,符合构成过度医疗损害责任的主、客观要件,并综合考虑当时的一般医疗水准及其经济之后,才能对过度医疗进行法律上的侵权认定。综合上述,我认为所谓过度医疗侵权是指我国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对患者的医疗活动中,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也违法医疗常规,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故意提供超出个人疾病需要的治疗方法,侵犯了患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过度医疗侵权具有可避免性、隐藏性、不必要性及可诉性等基本特征。

2.过度医疗与过度服务、适度医疗之比较

过度医疗与过度服务两者有联系也有区别,二者不能混同。过度医疗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提供了超出个体实际需求,为谋求非法经济利益而提供给患者的的非正常医疗。而过度服务就是医疗行业提供了超出个体和社会医疗保健实际需求的医疗服务。两者的区别:①过度服务的范围比过度医疗广泛,过度服务有可能进一步转化为过度医疗。②过度医疗一般发生在医疗机构中,而过度服务可以发生在医院或者保健服务中心中,也可发生在家中或其他场所。③过度医疗一般来说对病人的健康是无益而且有害的,而某些过度服务并不都构成对病人健康的伤害,如医院为病人提供过多的照顾或者针对为病人提供更多的医疗护理。适度医疗指具备优质、便捷、可承受性三要素,是医方根据医疗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从现在经济发展水平出发,以现有技术、水平实施的对疾病治疗实际需要的医疗活动。适度医疗必须是合理的、适当的,而过度医疗是不合理的,是明显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背离适度医疗要求,提供了超出现有的医疗水平并导致较严重的医疗损害时,才可认定是过度医疗。

二、过度医疗侵权的表现形式

过度医疗侵权在实践中表现为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过度用药及过度护理等,它们普遍存在于医疗活动中,侵犯了患者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

1.过度检查侵权

随着现在的医学科技在高速发展, 医疗设备也在更新, 医学检查项目层出不穷,对患者过度检查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的问题也随之突现。简便的检查手段和普通设备检查能明确诊断的, 却采取复杂、昂贵的检查手段; 能用一两项检查确诊的, 却用多项检查印证,无论效果如何或有无必要, 案例二中3岁幼童误吞笔头事件,医生要求检查项目多达200多项,包括艾滋病、梅毒等项目,检查最终结论是腹腔有异物,并对幼童实施最高级别的护理。在医生明知孩子误吞笔头,而对孩子进行艾滋病等检查显然不必要,无疑是增加了患者不必要的投入,侵犯了患者的财产权利。如果在检查的过程中对孩子影响了孩子的健康,也必然会侵害到孩子人身权利。

2.过度治疗侵权

虽然现在医学对许多的疾病都无能为力,但是也不能否认有些是为了经济利益而导致过度治疗侵权。主要表现在扩大治疗、手术适应症及热衷使用进口器材。案例一中山东临沂河东区一位34公斤的孩子,只是患了感冒,而在基层诊所被用了大剂量的“庆大霉素”连续打了3天,引起急性肾小管坏死。而此大剂量的“庆大霉素”是针对体重60公斤成年人的用药量,再说感冒不需要这么治。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患者的财产权利,更损害了患者的生命健康。

3.过度用药侵权

过度用药是现今临床医疗过程中极为普遍的现象,尤其是抗生素的滥用。据WHO调查,住院病人使用抗生素的比例约占30%;而我国的统计数据则是约70%的住院病人使用抗生素,并且大多数是两种以上抗生素联合使用,这种对抗生素的过度使用必定会给患者带来不必要的损害,直接影响了着患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4.过度护理侵权

过度护理是指医护人员在对患者护理的情况下,为了谋取非法益,故意对患者采用偏离正常的护理的行为。此种行为基本不会对患者的身体造成不必要的伤害,但定会徒增了患者的医疗费用,增加患者的经济负担,在此情况下,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主要侵犯了患者的财产侵权。

三、过度医疗侵权现有的救济及建议

2009年12月26日我国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的第63条规定首次对“过度检查”进行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众多患者可以据此对因过度检查造成的损害请求赔偿。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过度医疗进行否定性评价,却没有对过度检查之外的其他过度医疗行为做出具体规定。对于因其他过度医疗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患者依旧不能依医疗损害责任之规定获得救济。

过度医疗侵权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医学、法律、社会问题,虽然有关学者已经做了相关方面的研究,但过度医疗侵权仍然是国内外普遍关注的话题。2012年3月份两会期间,“看病难,看病贵”仍是十大关注热点之一。饱受诟病的过度医疗,直接把看病价格推向高潮。一进医院,医生就大把开抗生素药品;小病先来一通大检查;心内科、骨科等乐于“卖”支架、钢板;遇到癌症病人,抓住患者家人心理,拼命用高价药,最终导致人财两空……这些都会成为引发过度医疗侵权的行为发生。以上的行为不仅给国家、社会和患者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还会败坏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形象,造成社会对医务人员整体的“信任危机”,最终加剧医患关系矛盾并会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

过度医疗侵权的责任承担作为医疗损害责任的一种,应当被纳入《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明确其概念、特征及构成要件,来完善目前的法律缺陷,更好的保护患者权益。为了实现这样的目标,我们应该在今后研究探讨中更全面的、更科学的对过度医疗侵权进行分析和论证。

参考文献:

[1]《女童误吞针医院做217项检查 包括艾滋检测》,载于新浪网2010年6月9日

[2]杨丽珍.论过度医疗侵权责任[J].人文杂志,2011,01.

[3]李传良.《过度医疗行为的认定及法律救济》,载《理论学刊》2009年9月版.

作者简介:祝春旺,山东成武人,山西财经大学,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在某高级人民法院实习,现在从事律师工作。

执业机构:河北纳达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北 石家庄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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