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同仓人致残

时间:2014-03-11 16:21:39    文章分类:综合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同仓人致残而引起的国家赔偿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2006]行他字第7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周乾炳诉镇巴县公安局行政违法及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被羁押期间,被同仓人致残所引起的国家赔偿,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程序处理。

 

此复。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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