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1-22 08:30:16 文章分类:综合知识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国家安全厅、河北省司法厅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意见
冀司【2015】87号
各设区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冀中公安局,定州市、辛集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2015 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深化 律师制度改革、促进律师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作用,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贯彻落实好《规 定》,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构建司法人员和律师之间的新型关系,现将《规定》予以转发,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加强宣传学习,提高对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认识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规定》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通过宣讲、解读或专题培训等形式,组织与律师工作相关的部门和人员 认真学习《规定》,确保司法和执法人员熟悉掌握《规定》的内容,增强自觉遵守《规定》、执行《规定》的意识,努力营造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良好氛围。各 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律师协会要组织律师学好《规定》,使广大律师明晰执业权利的界限,提高依法依《规定》行使执业权利的意识和能力。
二、完善制度建设,健全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则体系
各部门要依照《规定》的精神,对照《规定》的内容,认真审查、抓紧清理现行的涉及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对于不符合《规定》,或与其他法律法规 相冲突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订或废止,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建立配套措施,确保形成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统一完备的制度规则体系。
三、明确工作重点,切实解决影响律师依法执业的突出问题
(一)侦查机关应采取多种措施为律师提交委托手续或查询案件进展情况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律师接待服务窗口或案管中心,统一接受律师提交手续及查询情况。
(二)看守所应严格按照《看守所建设标准》的要求加大律师会见室建设力度,对于在周六日提出会见要求的律师要及时给予安排,以充分保障律师履行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三)检察机关应认真对待律师的阅卷要求,保障律师的阅卷时间、场所和相应权利,不得要求律师必须以复印方式复制案卷材料。
(四)公诉人应认真听取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辩护律师提交的书面辩护意见应当入卷。
(五)审判机关对于律师提出的申请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等要求,必须认真审查,及时回应。对于辩护人、代理人的辩护意见、代理意见,不论是否采纳,应当在裁判文书中给予回应。
(六)法院应设立律师参与诉讼的“绿色通道”,如确需安全检查的,应与出庭公诉人享有同等待遇。
(七)司法行政机关应协调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机制和联动机制,制定维权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于律师提出的维护执业权利申请,应安排专人进行协调处理,并给予协助。
(八)司法行政机关应进一步完善措施,规范法律服务秩序,严肃查处假冒律师执业和非法从事律师法律服务的行为,为律师依法、规范、诚信执业创造良好环境。
(九)各政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明确为受理律师投诉或反映问题的专门部门。各单位受理后,要在30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向律师进行反馈。
四、强化督导检查,确保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对本系统《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积极研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落实《规定》的要求,及时纠正损害 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并严肃查处、依纪依法追究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人员的相关责任。根据需要,各部门可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形成推动《规定》落实的合力。
五、建立协调机制,加大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部门间协作力度
建 立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国家安全厅、司法厅及省律师协会联席会议制度,由司法厅牵头,各部门分管领导和主管处(室、庭)负责人参加,定期沟通保障律师 执业权利工作情况,完善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及时调查处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事件案件。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法机关和律师协会要相应建立工作机制,努 力形成在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纵向贯通、横向衔接的良好局面。
各部门在执行《规定》和此意见的过程中要加强总结、研究,对遇到的问题,要分别及时报告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国家安全厅和司法厅。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国家安全厅
河北省司法厅
2015年10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