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2-02 14:54:48 文章分类:综合知识
工商总局关于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宣传行为定性处罚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工商竞争字〔2013〕174号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部门可否依据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对企业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不真实的企业简介信息行为定性处罚的请示》(豫工商文〔2013〕5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不真实的企业简介信息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定性处罚。
工商总局
2013年1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