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纪委关于适用《公安部三项纪律》有关问题的补充解释

时间:2016-03-03 11:07:07    文章分类:刑事案件实务

中共公安部纪委文件

公纪委〔2013〕121号

公安部纪委关于适用《公安部三项纪律》有关问题的补充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纪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纪委:

 

为正确理解《公安部三项纪律》,进一步深化三项纪律的贯彻落实,现就《正确适用“三项纪律”的解释》补充解释如下:

 

一、如何理解决不允许面对群众危难不勇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安民警遇到群众处于危难情形的,应当立即救助。

 

危难是指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正在遭受严重损害或者威胁的情形。

 

勇为即勇敢作为,是指公安民警面对群众危难时,应积极主动作为,尽本人能力范围内的一切办法救助群众,不受地域、警种、时间限制。

 

有违反本条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十一)项、第四十八条处理。

 

二、如何理解决不允许酗酒滋事

 

公安民警酗酒滋事的不仅要予以禁闭并视情给予纪律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有违反本条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处理。

 

三、如何理解决不允许进夜总会娱乐

 

不允许进夜总会娱乐,包括禁止进入除量贩式类型的KTV以外的营利性歌厅、舞厅进行娱乐的行为;以及禁止在酒吧、会所、俱乐部等娱乐场所接受营利性陪侍、观看淫秽节目及接受色情性质表演、服务的行为。

 

接受他人安排进入夜总会娱乐,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七条第(七)项处理;用公款进夜总会娱乐,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十二)项和第四十八条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进行处理。公安民警本人或者与其近亲属自费进入夜总会娱乐,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十二)项和第四十八条处理。

 

进入酒吧、会所、俱乐部等娱乐场所接受营利性陪侍、观看淫秽节目及接受色情性质表演、服务的行为,属进入夜总会娱乐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情形,依照《正确适用“三项纪律”的解释》处理。

 

公安民警因执行职务进入夜总会的不在本规定禁止范围。

 

四、《正确适用“三项纪律”的解释》中的“寻衅滋事”、“赌博、吸毒”等行为以公安治安管理部门认定为依据。

 

五、《公安部三项纪律》适用范围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共公安部纪委

 

2013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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