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0-15 09:52:55 作者:郭华峰 文章分类:
死亡赔偿金,从概念到性质,历来就存在争议。最早涉及这一问题的,可以上溯至20世纪60年代。1963年3月21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交通肇事是否要给予被害人家属抚恤的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称“交通肇事致被害人死亡,是否要给予被害人家属抚恤问题”。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有一个共识,那就是,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遗属的赔偿,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因为生命是无价的。那么,对于遗属的赔偿是属于何种性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