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工伤八级伤残赔偿标准

时间:2012-02-04 13:53:47  作者:赵庆周 律师  文章分类:劳动工伤


    一、工伤治疗费用: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工伤治疗费用按照规定支付。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工伤复发的,继续享受。

    二、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支出的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伙食补助费按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 交通费为工伤职工从统筹地区至就医所在地往返乘坐规定交通工具所产生的费用,凭据报销。 食宿费为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所产生的伙食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规定限额(伙食费每人每天50元、住宿费每天200元)内按凭据据实报销食宿费。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依据杭政函[2011]99号       

    三、辅助器具费用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杭劳社工伤〔2005〕192号”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复发的,继续享受。

    四、停工留薪工资:
    职工由于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复发的,继续享受。
  
   五、护理费用:
    ①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以病假证明的护理时间,护理人数为准。
    浙江2011标准为每人每月2554元。
   ② 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浙江2011年标准分别为1277元/月、1021元/月或766元/月。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浙江2011年最低标准为16852元(1532元×11个月)。

    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浙江八级伤残的,支付7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浙江旧规定新标准为17878元(7*2554元/月)。

    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浙江八级伤残的,支付7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浙江旧规定新标准为17878元(7*2554元/月)。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要是单位没有与你缴纳社会保险的,那么你的待遇全部由单位承担。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低于实际工资的,要求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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