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我市第一案 车祸受害人获赔五千元精神损

时间:2012-05-09 14:32:45    文章分类:民间借贷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我市第一案 车祸受害人获赔五千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余姚新闻网  http://www.yynews.com.cn  2010年9月23日 8:17

  余姚新闻网讯 近日,市法院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原告诉称交通事故不仅对她的身体造成伤害,精神上也有痛苦,要求被告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损失,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案适用今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一审判处被告支付原告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据了解,这是《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我市适用该法的第一案。

  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今年的7月1日下午。当天,徐某驾驶轿车途经金昌路与子陵路交叉路口时,与姚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当时摩托车上还搭载着姚某的母亲及女友周某。事发后,姚某和周某均受伤。已有几个月身孕的周某被医院诊断为“自然流产”,后施行刮宫手术。经交警勘查,姚某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驾驶机动车疏忽大意未确保安全,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周某不负事故责任。事发前,徐某已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轿车投保了交强险。

  因身心受到了伤害,事发后不久,周某一纸诉状将徐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周某在起诉书中称,胎儿是母亲孕育的新生命,是身体的一部分,车祸不仅对她的肉体造成伤害,而且给她的精神也带来极大的痛苦,因此她要求被告徐某赔偿营养费3000元,要求另一被告余姚某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925.3元、误工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市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由于此案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当天,适用于该法,而《侵权责任法》在我国现行法律中第一次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说法,因此,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判令被告余姚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周某医疗费925.3元、营养费2000元、误工费600.11元以及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于原告周某未达到法定婚龄,不能提交结婚证和准生证,法院只支持保险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而周某的全部损失已经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足额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因此对于她要求被告徐某赔偿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记者 刘文治)

(来源:余姚日报 编辑:慎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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